本次《办法》修订坚持“开门”纳建议,广泛征求社会公众、相关企业、该行业以及国家药监局等部门的意见;遵循国际规则,向世界贸易组织展开了通报,并设置6个月以上的方针过渡期,为境内外企业适应新政策预留充足时间。在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方面,新《办法》取消进口化妆品收货人、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,取消化妆品指定或认可场所存放要求。真正实现让企业少跑腿、监管更精准,助力企业降本增效。 支持新业态发展,为改革不断积蓄势能。优化检验地点设置,将进口化妆品检验地点从口岸调整至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目的地,出口化妆品可由海关总署指定检验地点,企业生产经营更加自主灵活。该范围互联互通,自动比对验核进口化妆品注这一研究,进一步精简纸质材料与人工审核。取消首次进口化妆品特殊管理要求,优化展品监管,助力“首发、首展、首单、首店”业态的提质升级。新《办法》系统固化了近年来海关进出口化妆品安全监管改革成果。紧扣美妆产品多元化出口需求,创新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模式,为中小微企业出海拓市场量身定制“轻量化”高效便捷通关服务。扩大进口化妆品免予检验样品适用区域,赋能检测、研发等新业态创新发展,助力我国从“制妆大国”迈向“制妆强国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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